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209090号“S 超技 SUPER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39: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22号
申请人:汕头得宝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09090号“S 超技 SUPER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第40类服务上在先申请的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第50956981号“S 超技 SUPERTECH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6945号“SUPER BIOTIC及图”商标、第16987215号“SUPER 4X4”商标、第10046388号“S及图”商标、第30114804号“DS及图”商标、第13292319号“技超”商标、第8072277号“SUPER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旗下的核心商标,申请人已在多个国家申请了商标、版权及专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调查引证商标一未在核定服务上使用的信息、引证商标一百度翻译信息、版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信息截图、申请人国内专利信息、印有申请商标的宣传实图、相关媒体报道、引证商标一流程截图、引证商标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第50956981号商标注册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屠宰”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S 超技 SUPERTECH及图”与引证商标五“技超”、引证商标六“SUPERTECH”在文字构成、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叶加工、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屠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S 超技 SUPERTECH及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