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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731598号“霸王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0: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8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庆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喆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得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31598号“霸王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62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18日至2022年03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河北明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持股80%,一直从事农业行业相关产品研发、推广、销售。河北明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农业机械、农具、化肥、农药、农产品、饲料等商品。2016、2019、2022连续三次被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评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人仅在“家具;画框;饲料架”三项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放弃其他商品的复审。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原件,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于复审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报货单;
3、产品图片、宣传图片;
4、河北夏雨木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5、家具销售协议、收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通过第183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16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工作台;画框;草编织物(草席除外);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饲料架;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草垫;室内百叶帘” 商品上。2022年03月1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仅在“家具;画框;饲料架”三项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放弃其他商品的复审,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家具;画框;饲料架”三项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故,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0类“家具;画框;饲料架”三项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河北夏雨木业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5中的家具销售协议均无对应发票,收据为单方自制证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未显示复审商标和复审商品,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上述家具销售协议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0类“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霸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