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7081470号“酱轩”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8: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5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郝卫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朝辉
申请人因第27081470号“酱轩”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20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9年02月10日至2022年02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复审商标在酒类商品上的图片;3、销售合同及发票。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营业执照、产品包装及宣传照片、申请人采购合同张。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白酒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具体到本案中,证据授权书为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销售合同及发票构成对应关系,可以证明含有复审商标的白酒商品在指定期间完成了实际销售,相关证据分别显示了被许可人公司名义、时间信息、复审商标及使用的酒商品等内容,结合申请人的产品图片、采购合同等其他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白酒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指定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白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酱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