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764005号“美人盏 ZENWAL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49: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713号
申请人:广西海平面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64005号“美人盏 ZENWAL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注册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已有较多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ZEN”可译为“禅、禅宗”,是佛教用语,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2023年07月10日
信息标签:美人盏 ZENWAL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