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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679079号“正叶茶业 TEALEAVESAR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51:4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叶贵洪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正叶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79079号“正叶茶业 TEALEAVES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174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12月03日至2021年12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饭店管理”服务上的注册。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1、复审商标许可授权合同;2、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物业费发票等;3、销售发票;4、销售合同及网上银行电子汇款回单;5、广告宣传协议额;6、门店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07月0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7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设计;商业研究;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职业介绍所;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场所搬迁;饭店管理;文件复制”服务上;
2、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饭店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推销(替他人);饭店管理”两项复审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武夷山正叶岩茶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使用;证据2、5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3、4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6为单方自制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阳
高妍
2023年07月18日
信息标签:正叶茶业 TEALEAVESAR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