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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80155号“大唐花果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57: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37号
申请人:徐顺林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0155号“大唐花果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75001号“大唐花果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以“花果山”、“美猴王”为核心的系列品牌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与使用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极高影响力。同时,申请人已经在多个类别成功注册了以“花果山”等为主系列商标,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中文相同,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其对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大唐花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