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7411484号“鸿利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1:59: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21179号重审第0000004468号
申请人:徐州鸿利达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21179号《鸿利达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53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京行终170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无效宣告并依法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复审裁定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3年07月18日
信息标签:鸿利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