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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39485号“陈粱陈酒 久逢知己喝陈酒 陈粱好酒人长寿 久逢知己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01:44久逢知己及图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123号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亳州市醇粮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对第52739485号“陈粱陈酒 久逢知己喝陈酒 陈粱好酒人长寿 久逢知己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之一,在广大消费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古井及图”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大量、持续、广泛地使用和宣传,已被广大消费者广泛认可熟知,且第1421038号“古井及图”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古井及图”商标的摹仿、复制。二、争议商标与第7385821号图形商标、第1421038号“古井及图”商标、第1421039号“古井贡及图”商标、第4900194号“古井牌及图”商标、第4900195号“古井贡牌及图”商标、第7064284号“古井牌及图”商标、第7064272号“古井贡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侵犯了申请人作品著作权,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同时,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不正当竞争,自身申请注册多枚商标具有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嫌疑,其行为不仅损害申请人在先商标权,更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2、申请人“古井”系列品牌销售、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3、申请人“古井”系列宣传推广报道;4、申请人“古井”系列所获荣誉资质;5、申请人名下“古井”系列驰名商标认证及受保护案例;6、在先决定、裁定;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8、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证书;9、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坚持其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9月7日第1806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33类甜酒;开胃酒;烈酒;烧酒;葡萄酒;米酒;白酒;果酒(含酒精);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先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视觉效果、整体认读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图形作品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申请人所述的为在先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法条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闫洁
2023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