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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5177号“经典参老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04: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94号
申请人:大连参老板海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壹对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95177号“经典参老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甲壳动物(非活),小龙虾(非活),鱼(非活),鱿鱼(非活),加工过的海鲜,水产罐头,海带,蛋,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保留“海参(非活)”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内涵与深刻的寓意,经申请人十一年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用在指定使用商品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甲壳动物(非活),小龙虾(非活),鱼(非活),鱿鱼(非活),加工过的海鲜,水产罐头,海带,蛋,加工过的坚果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甲壳动物(非活),小龙虾(非活),鱼(非活),鱿鱼(非活),加工过的海鲜,水产罐头,海带,蛋,加工过的坚果商品,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申请商标虽含有文字“参”,但申请商标整体用于指定使用的海参(非活)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内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海参(非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经典参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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