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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21709号“富贵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08: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50号
申请人:兰州九天水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21709号“富贵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27131号“富贵”商标、第15648755号“富贵 NIRVANA及图”商标、第7575302号“富贵”商标、第15648762号“富贵 NIRVANA TOTAL PEACE OF MIND N及图”商标、第60028114号“富贵食饭公司”商标、第5523274号“大富贵”商标、第25541614号“大富贵”商标、第39468534号“富贵大院”商标、第16648934号“富贵 牛油及图”商标、第65245413号“富贵冰粉”商标、第55754111号“新富贵 YIGI B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五、十、十一尚不稳定,故申请人请求延期审理本案。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识别性,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十一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驳回复审、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富贵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