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6033034号“洞子藤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2: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237号
申请人:王蔓莲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北区吉祥服装店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8日对第26033034号“洞子藤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00年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重庆市渝中区王牌正宗洞子老火锅馆”,正式将“洞子”字号、商标使用在火锅餐厅服务上,申请人打造的“洞子”老火锅品牌作为重庆老火锅的典型代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3278749号“洞子老火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34764号“洞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并不具有餐饮服务的经营许可,其申请注册具有明显的不正当使用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早期“地下”经营场所的照片;
2、“洞子”商标早期在搬迁通知、店招上的使用;
3、引证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档案信息;
4、申请人2000-2015年持续经营的部分证书、房屋租赁合同、采购收据、发票、送货单;
5、申请人在店招、菜单、餐具、纸巾、工作服、订餐卡、手提袋上使用“洞子”商标;
6、2006-2016年消费者在大众点评网和蚂蜂窝网上的消费评价;
7、申请人的新闻报道及所获荣誉;
8、2009-2016年洞子老火锅加盟店列表和加盟合同;
9、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王牌正宗洞子老火锅馆”营业执照;
10、被申请人信息;
11、申请人维权记录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8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首要认读文字“洞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若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三、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洞子藤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