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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65298号“锐锢商城ruigusho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4: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746号
申请人:上海鑫谊麟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鸿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友钱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56565298号“锐锢商城ruigusho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锐锢商城”,是一家专注于MRO产业互联网的B2B自营电商平台,业务涉及多个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123708号“锐锢商城ruigushop.com及图”商标、第17166646号“锐锢商城RUIGUSHOP.COM及图”商标、第42108421号“锐锢商城ruigushop.com及图”商标、第15820345号“锐锢商城RUIGUSHOP.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锐锢商城ruigushop.com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投入使用与大量宣传,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恶意复制、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抢注多件他人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其行为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商标并存使用在相关商品项目上无疑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所获荣誉;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照片、媒体报道及相关批文;商标注册证书;版权登记证书;酒店会议报价及宣传册、印刷合同;办公场景、参展照片、宣传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硅胶;聚氨酯”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2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类“刹车液;玻璃防污剂”等商品、第17类“塑料管;非文具、非医用、非家用自粘胶带”等商品、第21类“铁桶;玻璃瓶(容器)”等商品、第35类“货物展出;直接邮件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和原则性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将第60148267号“锐锢商城”商标、第60122162号“锐锢商城”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就上述引证商标并未明确提出权利主张和法律依据,且上述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我局不再将上述商标列为比对对象。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在“硅胶;聚氨酯”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达到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而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据上述条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锐锢商城ruigush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