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1569573号“嘉吉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19: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214号
申请人:嘉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贝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对第51569573号“嘉吉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7199号“嘉吉”商标、第1235291号“嘉吉”商标、第18216848号“嘉吉”商标、第33817727号“嘉吉”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嘉吉”作为申请人中文商号及商标经在多个领域上进行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中文商号,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且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另外三件与“嘉吉”近似的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中文网站摘录;品牌介绍;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广告宣传材料、宣传单摘录;品牌销售、宣传材料、发票;品牌报道;知名度材料;申请人维权信息;参加公益活动的报道;申请人产品所获荣誉;在先裁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7日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干食用菌”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坚果;菜油(食用);木耳”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嘉吉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嘉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干食用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坚果;菜油(食用);木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字号权与商标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嘉吉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