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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34959号“CAT O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2: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97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猫壱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元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8日对第49534959号“CAT O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255960号“猫壱 NECO IC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55943号“猫壱 NECO IC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683014号“猫壱 NECO IC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该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容易导致混淆,使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的部分打印页;
2、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文章;
3、申请人开通的新浪微博;
4、申请人在中国的参展照片;
5、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对线下合作门店的介绍;
6、申请人产品在官方微信、京东、淘宝和1688上的销售页面;
7、百度对争议商标的搜索结果;
8、关于申请人及其产品的中国媒体报道和评论;
9、“CAT”和“ONE”在有道词典中的释义;
10、宜家官网销售宠物用品的网页;
11、相关驳回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12、被申请人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档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20类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栖息箱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提起异议,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8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三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在第20类家养宠物栖息箱、沙发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养宠物用笼子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三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另,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栖息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20类沙发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栖息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20类家养宠物栖息箱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21类家养宠物用笼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文字“壱”同“壹”,争议商标“CAT ONE”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猫壱”在中文含义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养宠物用床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4、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CAT 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