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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09058号“明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24: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63号
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明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精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09058号“明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23296号“明和天下”商标、第62513189号“明和古韵”商标、第9851426号“明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另,引证商标一的案件结论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