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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691842号“食宝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39: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393号
申请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上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万里香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橡胶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25691842号“食宝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48862号“肉宝王”商标、第11711383号“肉宝王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肉宝王”经过宣传及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抢注,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关系,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注册资料;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书;3、申请人“肉宝王”商标曾获驰名商标保护的批复;4、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5、相关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等;6、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两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争议商标注册并无主观恶意,且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崔学胜于2017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8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调味料、调味品等商品上。2022年9月由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料、调味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第30类调味料商品上的“肉宝王”商标曾于2016年12月29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在2013年《商标法》中均有相应规定予以体现,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调味品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料、调味品等商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肉宝王”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调味料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成立,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启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条款,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及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上述条款之规定均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及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食宝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