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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451541号“韩博柒牌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42: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204号
申请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雪妃妮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图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25451541号“韩博柒牌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柒牌SEVEN7”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065045号“柒牌SEVEN7”商标、第12212099号“柒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长期抢注、摹仿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违反了诚信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商标使用授权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恶意的证据、荣誉证书、服装协会证明、门店信息、天猫及京东网络平台信息、合同、协议及发票、宣传图片、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在先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天猫店铺信息、产品照片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中米(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8年7月20日。该商标于2021年5月经我局核准转让于深圳市雪妃妮服饰有限公司。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韩博柒牌坊”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文字“柒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具有可区分性。
二、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事实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7月20日
信息标签:韩博柒牌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