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186876号“青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42: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39号
申请人:上海嘉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6876号“青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50082号“清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申请撤销。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55945号“清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近似商品的复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二近似商品的复审,故驳回决定在牙膏商品上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青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