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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89070号“食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44:4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8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天益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光荣
申请人因第20189070号“食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24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三字[2022]第Y02824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3月07日至2022年03月06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进行注册申请,经过与江南大学建立商标设计合作关系,可以证明申请人开展了商标使用的第一个环节。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设计合同;2、复审商标设计方案;3、复审商标设计意见反馈。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1日经核准在第30类白糖;天然增甜剂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8年7月20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并进入流通领域。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07日至2022年03月06日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