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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18642号“CROWN 7”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46: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970号
申请人:深圳市康泓威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惠州市新泓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惠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18642号“CROWN 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6178号“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6179号“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69001号“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53399号“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853413号“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855443号“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855445号“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025692号“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025699号“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029951号“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029955号“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029956号“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7029959号“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2955474号“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3627015号“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1049522号“CR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7226098号“王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16840号“CR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CROWN”牛津翻译、有道翻译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深圳市康泓威科技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十八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1月9日,期满未续展已失效。该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烟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分别核定使用的香烟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英文部分“CROWN”可译为“王冠”,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王冠”中、英文含义对应,与引证商标十六“CROWN”英文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CROWN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