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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650740号“KROHGITR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47:2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322号
申请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申请人:敖文财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49650740号“KROHGITR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879787号图形商标、第4879753号“安踏ANTA及图”商标、第1387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1333427号“安踏AN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三、第2007377号“安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抄袭和摹仿,其注册易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和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还多次摹仿、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品牌,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在先案例;申请人获奖情况;申请人品牌宣传、销售情况;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维权情况;商标受保护记录;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由经设计的字母组合“KROHGITRM”构成 ,字母“G”的设计加之字母组合的弧形设计呈现出的整体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KROHGIT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