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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64270号“好运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49:5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18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子舒
委托代理人:通化中维广告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声亦
申请人因第1764270号“好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55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徐子舒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供销协议、经营场地照片、入库单、付款凭证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市场分析;推销(替他人)”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徐子舒第1764270号第35类“好运”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76427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给通化好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超市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市场分析;推销(替他人)”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说明;
2、复审商标的注册证、续展证明、转让证明及申请人身份证;
3、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撤销决定书;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商品供销协议;
6、商品验收入库单;
7、网上银行电子回执、银行客户回单;
8、超市照片;
9、印刷合同及收据、促销海报及其图片;
10、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通化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0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分析”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于2020年11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时间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根据当事人的复审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9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市场分析;推销(替他人)”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10不是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4仅可证明复审商标的原所有人及申请人许可通化好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但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证据5无相应发票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且体现的服务并非复审服务。证据6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明力较弱,且体现的服务并非复审服务。证据7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8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9中的印刷合同无相应发票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9中的收据及促销海报及其图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明力较弱,且体现的服务并非复审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市场分析;推销(替他人)”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好运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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