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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22937号“悦兮半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54: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388号
申请人:湖北半岛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爱莲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4日对第44622937号“悦兮半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11301690号“悦兮半岛”商标、第11301707号“悦兮半岛”商标、第14264907号“悦兮半岛”商标、第16201806号“悦兮半岛”商标、第16201806A号“悦兮半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商标档案;
2、申请人“悦兮半岛”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列表;
4、被申请人部分商标档案及他人相关商标、情况说明;
5、百度地图检索“悦兮半岛”国际温泉度假村至被申请人注册地址的线路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采取不正当手段,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使公众混淆、误认,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合规,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2021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9类观光旅游浴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饭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疗养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洁肤乳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第39类观光旅游浴、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悦兮半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