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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941030号“BO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2:59: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720号
申请人: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远智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47941030号“BO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申请人最早于2009年在同类别申请并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注册后相继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相同类别注册的第5677835号、第9379795号“BO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使一般公众对商标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具有长年的知识产权代理背景,其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商标完全相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除“BOER”外,被申请人还恶意抢注了申请人的“pozer”商标以及其他知名企业的热门品牌。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消极、负面影响,且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其申请目的实为恶意囤积知名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荣誉证书及专利证书;2、“BOER”商标相关荣誉及国际商标注册证;3、“BOER”商标使用及宣传照片;4、16195924号BOER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5、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原代理机构渊源的相关证据;6、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的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容器;配电箱(电)”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核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在商评字[2020]第336923号BOER及图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经审查认为,该商标与申请人第9379795号“BOER及图”商标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无效宣告。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POZER”、“远智汇”、“佳爷房谈”、“懂车车”、“天越基石”、“科创街”、“经海路”等在内的196件商标注册信息。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标识相同,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OER及图”商标在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等商品上已具有知名度。且根据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同时申请注册了与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文字及图形完全相同的商标,其申请注册行为难谓巧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理由,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基于查明事实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BO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