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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59762号“人 仁和中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09: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84号
申请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59762号“人 仁和中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508135号“人人融 人 RENRENRONG.COM”商标、第34526150号“人”商标、第16903872号图形商标、第6935014号“人 原创人 ORIGINAL PEOPLE”商标、第3773046号“人”商标、第9342026号“人”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人 仁和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