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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275171号“hTc”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10:36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304号
申请人: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江门市丽明珠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278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5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9200165号“hTC”商标、第11381054号“HTC”商标、第36645513号“H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相同,指定使用商品类似,并存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二、引证商标系原异议人独创,被异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益华公司对HTC的销售记录;3、“HTC”品牌商品在淘宝上的销售情况;4、高峰公司对外销售发票;5、行业协会证明;6、“HTC”在官网上的图片;7、原异议人及江门市丽明珠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所获荣誉;8、“HTC”品牌商品参加展会的合同及收费凭证。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HTC”指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革;旅行箱”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于“仿皮革;旅行箱”等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HTC”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经其使用和宣传,在当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而被异议人于“仿皮革;旅行箱”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1997年5月创立时即以“HTC”/“hTC”作为公司营业识别标志及网域名称使用于相关产品及服务上,远早于原异议人关联公司“江门市丽明珠箱包皮具有限公司”。“hTC”系申请人原创设计,2006年即具有本案被异议商标特殊字体,经申请人使用,“HTC”/“hTC”品牌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联系。原异议人对申请人“hTC”商标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与申请人“HTC”/“hTC”品牌相关的商标系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对其在先持有的商标权在关联类别上的延展申请。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仿皮革、旅行箱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HTC”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其他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2、htc箱包店-淘宝网、江门市丽明珠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公证件;3、媒体报道情况。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旅行箱、手提包等商品上。
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为2019年3月5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原异议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本案中,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不予被异议商标注册,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故原异议人援引该理由不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不成立。
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其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绝大部分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且部分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综合考虑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仿皮革、旅行箱等商品上在先使用“HTC”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本案申请人早在2006年即在第9类行动电话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hTc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商标中的文字构成及设计几近相同,此后申请人又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hTc”系列商标,故难以认定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本案中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原异议人该部分理由不成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被异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原异议人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hT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