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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99194号“晋乐远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12: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507号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崇州市远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45799194号“晋乐远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3687号“远东及图”商标、第21499284号“远东电缆FAR EAST CABLE及图”商标、第27958826号“远东电线 FAR EAST WIRE及图”商标、第23047117号“远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第6602546号“远东及图”商标、第9440080号“金远东”商标、第9440020号“新远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七)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淡化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远东”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三、“远东”商标和商号具有非常高的显著性,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条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申请人及其“远东”商标所获荣誉;在先决定书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6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12月20日。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七申请在先并已取得注册,诸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核定使用在第9类薄膜绕包电磁线、计算机电缆、计算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7类装铠机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薄膜绕包电磁线、计算机电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 “晋乐远东”与引证商标三中的显著识别文字“远东电线”、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 “远东”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引证商标一、五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经济指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上述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所属行业跨度较大,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范围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因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损害。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禁止性规定。
另,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晋乐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