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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13217号“星河湾星盟STAR RIVER UNION S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14:15UNION S Club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371号
申请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3217号“星河湾星盟STAR RIVER UNION S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4235144号“星河湾 Star River及图”商标、第5146860号“星河湾 Star River及图”商标、第53900210号“星河湾中心 STAR RIVER CENTER及图”商标、第13166418号“斯伽健身会所 S CLUB S ”商标、第13341886号“S·CLUB及图”商标、第15093737号“S CLUB及图”商标、第31235395号“新荟所 S CLUB 及图”商标、第50567988号“新荟所 S CLUB 及图”商标、第25253486号“新荟所 S CLUB 及图”商标、第48946184号“星河湾物业 STAR RIVER SERV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其中引证商标七、九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拥有多个“星河湾”系列注册商标,且“星河湾”是申请人企业商号,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权利人为关联公司,双方签订了品牌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打造“星河湾”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可以共存。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八、九不构成近似商标。五、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六、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已经解散,则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投入市场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品牌部分荣誉及企业资质;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纳税情况;专项设计报告;申请人、集团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截图;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关联关系图解;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星河湾”部分系列商标信息;品牌战略合作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九经我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经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经注销,注销日期为2016年2月3日。引证商标一、二、三、十为广东星河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中文“星河湾星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十显著认读文字“星河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可独立识别部分“S Club”与引证商标五所含文字“S·CLUB”、引证商标六所含文字“S Club”、引证商标七、八、九可独立识别部分“S CLUB”、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录像带发行;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玩具出租;导游服务;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核定使用的“旅行预订;观光旅游;旅行线路安排;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玩具出租;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动物训练;位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已经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在注销前对商标权利人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引证商标四虽为在先有效商标,但因其权力人已被注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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