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169007号“爱润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14: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52号
申请人:西安天宝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弈聪软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69007号“爱润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4131604号“爱心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835426号“爱乐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子公司股东情况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演出;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上已初步审定,在学校(教育)等其余服务上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爱润贝贝”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爱心贝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演出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爱润贝贝”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爱心贝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演出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爱润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