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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060351号“品饰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16: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892号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品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7060351号“品饰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005159“轻质龙”商标、第14005158“新品龙”商标、第14005149“甲级龙”商标、第14005150“经典龙”商标、第5954901“精品龙牌”商标、第14005168号“极品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介绍;
2、相关荣誉;
3、龙牌在石膏板、龙骨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延续性证据;
4、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报表摘要;
5、广告宣传使用证据;
6、龙骨产品市场占有率;
7、2016年-2019年轻钢龙骨十大品牌网稳居首位;
8、近年的经典项目;
9、类似成功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板”等商品上、第19类“石膏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三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三至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三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萍
胡振林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品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