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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169709号“川窖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18: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586号
申请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铭菊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44169709号“川窖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133762号“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及第1715235号“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04406号“珍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为消费者熟知,且引证商标二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二的恶意复制和抄袭,淡化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资料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黄酒;青稞酒;白酒;米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鸡尾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此外,申请人另引证了第8065007号“珍品珍酒”商标、第8065008号“珍品珍酒”商标,但并未阐述具体的理由,鉴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本案中已完全具代表性,故我局不再将此两件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加以评述。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精神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川窖珍”包含引证商标一“珍”,在文字构成、呼叫及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性联想,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性,进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于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川窖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