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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275924号“薇娅直播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21: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0073号重审第0000004447号
申请人:黄薇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0073号《薇娅直播间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5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宣告无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复审裁定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在饮料制作配料、啤酒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为使用在果汁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复审裁定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复审裁定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可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3年07月18日
信息标签:薇娅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