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946082号“HOU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22: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963号
申请人:大连盛世鸿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46082号“HOU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10890号“瀚朗 HONLON”商标、第48713002号“HOUSON”商标、第57688256号“HOU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设计、元素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经在2020年10月30日注销营业执照,企业已不存在,更谈不上实际使用,根本没有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引证商标二权利人都为个人,经申请人市场与网络调查,并没有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授权的公司使用或者宣传该商标,引证商标二已经背离了商标的本质属性,其存在已经毫无价值。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于2020年10月30日被注销。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一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湿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HOULON”与引证商标二“HOUSON”、引证商标三“HOUSON”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厕所除臭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湿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HOUL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