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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152216号“德之来·1935”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42: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420号
申请人:云岩区常酒酒类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企引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对第30152216号“德之来•1935”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包含了数字“1935”,以此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33类相关商品上,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1935年对于中国共产党以及我们国家均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政治意义,这一年发生了遵义会议的召开等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故以“1935”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会产生政治上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中国共产党历史大事记(1935年);
2、相关商标驳回通知书以及商标档案;
3、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通知;
4、相关搜索网页页面截图;
5、人民网上的中国共产党一百年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6月)局部截图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9年2月14日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所有人为本案被申请人。
2、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1935年1月15日至1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在贵州遵义召开扩大会议,集中解决当时具有决定意义的军事和组织问题,会议增选了毛泽东同志为中央政治局常委等,遵义会议是党的历史上一个生死攸关的转折点,开启了党独立自主解决中国革命实际问题的新阶段,在最危急关头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同年还发生了草拟《八一宣言》等重大历史事件。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9年2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包含了数字“1935”,以该数字作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33类相关商品上,通常易使公众将其作为指代“1935年”年份的数字进行识别。据此,该数字可能会导致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2,1935年发生了遵义会议的召开等一系列对于中国共产党以及我们国家均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政治意义的大事件,故以“1935”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进行商业使用易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争议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19日
信息标签:德之来·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