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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76560号“星能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44: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385号
申请人:上海途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76560号“星能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41393号“星能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新能源”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上述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星能猿”与“新能源”近似,指定使用在复审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李重
龚丽娟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星能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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