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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33499号“ULTRA GA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44: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92号
申请人:艾舍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33499号“ULTRA G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41120号“ULTRA G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介绍、官网介绍、申请人美国注册证、关联公司企业信息、采购合同、订单、申请人向引证商标所有人发出的律师函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ULTRA GAME”与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式外套;连身衣;连衣裙;紧身衣裤;衬衫;裙子;冲浪服;头部吸汗带;瑜伽上衣”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部分为外文证据,或部分未体现申请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ULTRA G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