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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595935号“半藏半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45:0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978号
申请人:半藏文化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风莲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对第50595935号“半藏半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而本身有无实际含义,因此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第49655802号“半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829725号“半藏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委托加工合同证据、部分产品打样设计合同证据、部分产品采购销售合同证据、部分产品产销发票证据、2020年-2022年企业完税证明证据、2020年-2022年企业财务报表证据、企业官方网站宣传证据、企业在天猫、京东旗舰店展示销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14日经商标局决定,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清酒(日本米酒);鸡尾酒;米酒;烧酒;烈酒(饮料);黄酒”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浓缩汁;含水果酒精饮料;白酒;黄酒;烧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清酒(日本米酒);鸡尾酒;米酒;烧酒;烈酒(饮料);黄酒”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中文“半藏半夏”,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半藏”,呼叫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但并未阐释具体内容,亦未提交证据佐证,故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半藏半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