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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84871号“ESI AUTOMOT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46: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730号
申请人:麦克达米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84871号“ESI AUTOMOT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已放弃的商品以外的其余清洁制剂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G8945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8735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666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及第548747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等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撤销复审程序后仍继续有效的商品为家用除垢剂;清洁制剂;除锈制剂;浸清洁剂的清洁布;去渍剂;去污粉;清洗用洗涤碱商品;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异议程序后在洗发剂;洗发液;洗发香波;洗发软皂;护发膏;护发素;护发液;护发油;化妆品;美容面膜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了显著识别部分的字母组合“ESI”,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清洁制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以外的清洁制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有效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嵇苏庆
徐霖
2023年07月10日
信息标签:ESI AUTOMO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