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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415630号“小鸟耳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3: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07331号重审第0000004552号
申请人:小鸟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小鸟听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15630号“小鸟耳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07331号《小鸟耳机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产生新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诉前化解,我局同意在申请人撤诉的情况下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回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26479号“小小鸟I LITT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至小鸟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义地址一致,属于同一权利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82976号“BIRD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并已发布相应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小鸟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