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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548795号“拉芈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5: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773号
申请人:拉米诺有限公司;天津拉米诺木工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柯诗诺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6548795号“拉芈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853421号、第7853403号“Lamello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天津拉米诺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因其他关系的存在而知晓申请人商标存在,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摹仿和复制,被申请人具有十分明显的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误认,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
1.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独家代理授权书;
2.销售票据,包括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凭证、销售情况;
3.互联网上关于“拉米诺/LAMELLO”连接件等产品的宣传报道;
4.申请人产品目录;
5.全国高等院校家具专业统编“十三五”规划教材——《板式家具五金概述与应用实务》中关于“拉米诺/LAMELLO”介绍摘页;
6.天津拉米诺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参加展会情况;
7.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查询报告;
8.诉讼材料、公证及认证证书、在先裁定、判决书;
9.被申请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内容进行的公证、侵权材料;
10.被申请人恶意抄袭商标信息;
1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在第6类家具用金属附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在第20类非金属合页等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第6、7、19、20、35、42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50件商标,多数为“拉米诺”、“拉米喏”、“拉芈诺”“LAMNO”、“LAMELLO”等。被申请人名下第46556570号“拉米诺”商标、第51317005号“LAMNO及图”商标、第52438309号“拉米诺隐形”商标、第52463254号“拉米诺 P14”商标等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第40062820号、第40079598号“拉芈诺”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证据8、10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用金属附件、非金属合页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商品和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但争议商标“拉芈诺”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并产生混淆,从而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从而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包括诉争商标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及其类似商标在不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大量申请注册的情形。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第6、7、19、20、35、42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近50件商标,绝大多数与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的“拉米诺LAMELLO”商标相同或近似,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裁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显示,被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抖音网站上宣传自己品牌为“瑞士Lameloo拉米诺”,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其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六、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拉芈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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