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446216号“连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3:59: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626号
申请人:简信(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连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45446216号“连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481884号“连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共存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连信”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连信”商标。三、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对其认知度较高,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与申请人知名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商誉、知名商号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连信”商标和产品上架记录、下载量及排名截图;
2、“连信”商标获奖记录照片;
3、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框架合同及发票;
4、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注册商标信息;
6、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连信”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7、媒体对申请人组织的“登山活动”、“助农活动”的报道内容;
8、连信app对疫情防控的宣传报道截图、绍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感谢信;
9、中华网对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报道资料;
10、连信网上宣传网页截图;
11、申请人与新昌未来科技馆的宣传方案;
12、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连信”商标使用图片;
13、申请人关联公司成为“卓信大数据计划”首批入选成员单位的报道截图;
14、(2022)皖0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企业字号对应,系被申请人基于正常经营需要而申请注册,实际使用于心理学领域,与被申请人联系紧密。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三、被申请人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连信”商标。四、被申请人系基于正当经营需要申请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官网展示;
2、被申请人部分项目开发宣传报道;
3、被申请人疫情期间智能心理服务机器人开发项目媒体宣传总结PPT。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连信”商标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详细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记录、相关商标详细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后该商标经异议审查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发于2022年7月21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现为简信(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未显示商标,部分证据不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其余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云计算”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连信”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另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及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连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