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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86243号“百年素BAINIANS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07: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852号
申请人:广东钰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驰锐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都江堰忱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58386243号“百年素BAINIANS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0482819号“素百岁及图”商标、第53698662号“素百岁”商标、第53703114号“素百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素百岁”是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得荣誉、资质证书;
2、申请人的“素百岁”产品;
3、申请人“素百岁”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
4、申请人的参展现场;
5、申请人“素百岁”商标商品的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无主经营的重叠,不存在复制和恶意抢注。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订购协议;
2、发票;
3、送货单。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5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海参(非活)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0类燕窝梨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在审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未体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或无体现其主张使用的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百年素BAINIANSU”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的服务上,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百年素BAINIAN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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