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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4397号“奔达仓 BENDAC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18: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00号
申请人:班戈县新吉乡扣求村扶贫施工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也天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4397号“奔达仓 BENDAC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1792号“奔逹 BENDA及图”商标、第6379653号“达竣建设 DA JUN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建筑咨询;工程进度查核”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建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咨询;工程进度查核”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奔达仓 BENDACA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