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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350245号“宝宝的士 BaBy C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31: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008号
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山锋狼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39350245号“宝宝的士 BaBy C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8482982号“baby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942888号“bc baby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306595号“babycare we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BABYCARE品牌和宝宝巴士(BABY BUS)的共同抄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性,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完税证明;2.销售渠道汇总表及店铺相关图片;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4.相关检索信息;5.所获奖项;6.双十一销售数据;7.广告宣传材料;8.品牌公益活动相关材料;9.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10.官网截图;1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12.相关案例;13.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获准在第42类服装设计等服务上注册,并于2022年4月21日进行注册公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包装设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该项主张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BaBy Car”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英文部分“baby care”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所保护的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经申请注册,本案不具备适用该条的要件。
三、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宝宝的士 BaBy C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