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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61218号“矿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41: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99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61218号“矿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75850号“矿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矿鸿”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会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