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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00401号“金护仕”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43:06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973号
申请人:合肥颐德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604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5352712号“金护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金护仕”指定使用于第5类商品“手部消毒凝胶;卫生棉条;失禁用尿布;成人尿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52712号“金护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阴道清洗液;止血栓;止血药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手部消毒凝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中“金护仕”三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金护士”字形相近,发音相同,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的第5352712号“金护士”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00401号“金护仕”商标在“手部消毒凝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发音相同,但是在形、意上都有很大区别,所以消费者不会将“金护仕”与“金护士”误认或混淆。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品可能在销售渠道上相同,但在商品的功能、用途以及人体的使用部位完全不同,所以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情况。三、申请人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被异议商标并用于手部消毒凝胶商品上,而原异议人及其持有公司申请的“金护士”商标并未使用在有关商品上。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在“手部消毒凝胶”商品上注册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第43128467A、50800401、5352712、53768092号商标详情页;2、商品生产、推广证明;3、商品实物图片;4、物资捐赠证明材料。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5类“手部消毒凝胶;卫生棉条;失禁用尿布;成人尿布”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公告期内由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在“手部消毒凝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2、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5类“阴道清洗液;止血栓;止血药条”商品上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提起复审申请。故我局仅对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商品进行审理,商标局准予注册的商品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被异议商标文字“金护仕”与引证商标文字“金护士”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在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部消毒凝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阴道清洗液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在手部消毒凝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7月14日
信息标签:金护仕 商标 合肥颐德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