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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274867号“荣科国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45: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924号
申请人:宁波科荣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索新电子产品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4日对第49274867号“荣科国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标识,存在大量囤积商标的恶意,属于商标资源的浪费。争议商标包含“国际”二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于商品品质、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中“荣科”是中国知名的金属冶金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产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情形截图;2、“荣科”网络搜索结果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21日在第9类电视机;扬声器音箱;有线电视接收器;自动广告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麦克风;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取得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荣科国际 商标 宁波科荣磁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