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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30380号“智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46: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893号
申请人:上海蒜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0380号“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94632号“智行户外”商标、第41655190号“智行互联 LEXUS CONNECT及图”商标、第19895195号“智行游学”商标、第19894870号“智行团建”商标、第55820838号“智行马上代驾”商标、第61538348号“一嗖智行及图”商标、第63573393A号“智行空间”商标、第47371245号“行智拓展 XINGZHI EXPAND及图”商标、第51437136号“智行云”商标、第20132740号“智行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十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智行火车票”APP著作权登记证书;“智行”平台官网、APP、小程序页面;“智行”APP获得的部分奖项及荣誉奖牌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和十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尚处于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二至四、十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智行 商标 上海蒜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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