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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79584号“CASEK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4:59: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414号
申请人:深圳市锐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79584号“CASEK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会计;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服务。申请商标剩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23375号“CASEK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6193号“卡斯卡洛 Casek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撤销申请受理通知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会计;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服务。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会计;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服务,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CASEK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