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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88520号“橄柠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1: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202号
申请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汕头市嘉尚创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4日对第59188520号“橄柠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刺柠吉”系列产品通过广泛的媒体宣传报道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享有较高的美誉度和广泛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966017号“刺柠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177791号“刺柠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刺柠吉”电视广告画面、播放证明、网络直播和推广页面;“刺柠吉”产品推介或参展图片;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销售合同和发票;媒体报道;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在先案列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为答辩人独创,是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是基于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迫切需要。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混合果汁;果汁;汽水;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啤酒;混合果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植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橄柠吉 商标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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